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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微总结丨医药、医疗器械及相关行业进出口贸易合规案例实务解析分享会成功举办

LCOUNCIL LCOUNCIL 202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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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9日,LCOUNCIL与汇业律师事务所在上海浦西万怡酒店成功举办“医药、医疗器械及相关行业进出口贸易合规管理研讨会”,来自医药、医疗器械及相关行业50余名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上,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杰律师以今年中美贸易战及关检合并为背景,结合关务法律风险,深入分析海关稽查规则,深度剖析企业依法配合海关开展稽查活动的注意事项,并结合相关案例讲解企业贸易合规之道。汇业律师事务所王涵律师就特许权使用费估价规则进行了介绍。会议分享内容得到了参会代表的热烈反响和充分肯定,会议问答环节一再延长。


我国海关税收征管关规则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尤其是商品估价、商品归类及原产地三大技术规则,多源自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的相关协定,具有独特的规则体系及逻辑结构。结合具体贸易模式正确适用海关规则,是企业合规管理不可或缺的一环。汇业律师事务所贸易合规团队拥有丰富的合规咨询经验,曾经为众多进出口企业提供合规管理建议和专题培训,致力于帮助企业提高合规管理质量,减少法律风险。


活动背景


2018年4月20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并以海关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结合2016年11月,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的“1018”打击走私旧医疗设备专项行动,机构调整实施至今伴随的通关单取消、报关报检资格合并等提高通关效率的结果,同时也使医疗行业的进出口贸易监管日趋严峻。


日前,中美贸易战已正式打响,我国宣布对美国的659项商品加征25%的关税,其中包括多种医疗器械及相关设备均在待加征关税的目录之列。一旦落实加征关税,相关医疗器械的进口到中国的成本将大幅提高,并且随着贸易战升级,不排除加征关税或者贸易管制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清单会进一步增加。随之由于加征关税,成本增加导致的商业违约、汇率波动等风险也同样引起了医药医疗企业相关部门的重视。


同时,进口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涉及大量知识产权的情况下,结合我国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估价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进口货物交易过程中,医药企业需要明确海关监管态度下的完税价格认定、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等难点问题,企业一旦应对不当,可能导致被补征高额税款的后果。


另外,结合海关通关一体化下的海关稽查条例,重点监管下的医药医疗行业,应对3年内对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与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稽查,企业又应如何管理以达到监管部门的合规标准?



内容概要


中美贸易战背景下的特别关税解读——附加税的适用条件与海关监管要素



原产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可以分为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


完全获得标准: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


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税则号列与原产地的救济渠道:


企业对海关作出的原产地认定和征税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纳税争议实施“复议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企业对海关原产地认定等直接影响税款征收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行业特许权使用费申报

实务与案例分析


案例:某进口商进口贴有M商标的医疗器材部件,在国内采购其他零部件组装M品牌医疗器材并销售,进口商须向境外出口方支付M品牌医疗器材部件和M品牌医疗器材整机的商标权使用费。那么进口商是否要就医疗器材部件商标使用费和医疗器材整机商标使用费,向海关缴税?


要点精炼:若零件本身具有通用性,特许权使用费不属于应税范围。若零件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根据审价办法规定,即使货物本身不包含专利,其特许权使用费仍然属于应税范围。


本期分享嘉宾


杨杰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杨杰律师为复旦大学硕士,现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进出口贸易合规部负责人,上海律师协会现代物流研究委员会委员。


杨杰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海关法及海商法。主要为贸易进出口商、供应商、生产企业、报关行、货运物流企业等解决大量复杂的海关、海上货物运输和进出口贸易法律问题。杨杰律师在海事海商案件、关务筹划,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保护,商品归类争议,完税价格磋商,申请减免税,关税争议协商,海关各类诉讼案件等领域富有处理经验及专业特色。


杨杰律师在海关法律事务方面的操作案例有:


1、受跨国公司委托,就其拟入境商品对应HS编码及归类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得到海关认可;


2、 受某知名500强公司委托,就其拟出口化工产品是否涉嫌违禁并最终导致贸易管制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出具详细咨询意见并最终帮助公司确立出口模式;


3、 受多家生产企业委托,就多次多批已出口产品因归类商品品名不当而涉嫌偷漏税及走私一事,向监管海关进行交涉,得以避免海关行政处罚;


4、 因进口商品完税价格发生争议,代表进口商与海关进行定价磋商,最后争取到优惠关税税率;


5、代理多起因不熟悉贸易政策或海关监管规定,面临被海关严厉行政处罚案件,最终通过协调,取消海关处罚决定或减免海关罚款。


6、为多家进出口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帮助企业在作出重大经营决策前取得海关对某些重要问题的权威答复;


7、为某跨国公司提供贸易合规审计服务。


8、为某大型跨国公司中国子公司提供保税审计服务。

 


王涵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王涵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海关法和海商法。王涵律师在处理国际贸易和海关问题方面方面拥有丰富的战略和咨询经验,长期致力于贸易便利化实务研究,曾经为众多进出口商提供合规管理建议和培训,帮助企业减少法律风险,避免诉讼。

 

以上内容来自2018年8月29日LCOUNCIL Workshop《海关实务系列(三)医药、医疗器械及相关行业进出口贸易合规管理及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稽查应对实务案例解析—结合商检、海关合并及中美贸易战关税增加背景》,更多详细内容可关注LCOUNCIL《每月速递》9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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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机:021-62705678-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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